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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散酒假冒贵州茅台 被判有期徒刑并罚金75万
【基本案情】被告李明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许可,购进酒瓶、酒盒、酒盖、商标、防伪芯片、包装箱、封口胶带等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及低价散酒,私自勾兑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对外销售。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李明波向赵银芝(另案处理)多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金额达120.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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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波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20.11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明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明波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元。违法所得300000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茅台”酒作为高端消费型白酒,不少人将其作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茅台酒供小于求的市场环境及巨额的利润使得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走上制假贩假的违法犯罪道路。此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品牌形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在制假贩假的“销售链”中极易侵害其他法益,触犯其他罪名。本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沉重打击,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营中院。